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8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0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9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0日被天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3日下午,范某乙(批捕在逃)因范某丙房屋宅基地一事在本村其父家门口与范某丙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范某甲、王某某及范某丁、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均系批捕在逃)驾车来到现场,在范某乙的指挥下,范某甲、王某某、范某丁、刘某甲、刘某乙从车后备箱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将范某丙及其侄子范某戊、范某己打伤,之后范某甲、王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2009年8月10日经天镇县法医检验所评定,范某己的伤情为轻伤;范某丙、范某戊的伤情为轻微伤(偏重)。2009年9月3日,被告人范某甲已民事赔偿被害方,二被告人行为已得到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剑
2018年11月1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