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8〕1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4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街**院**楼**号,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街**院**楼**号。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 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宋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后在其所有的晋DEX789伊兰特轿车内多次向他人出售零包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其中:出售给路某某2次,100元1包,共计200元;出售给王某某1次,100元1包;出售给郑某某1次,120元1包。2018年9月16日,潞城市公安局店上派出所在其车牌为晋D****9黑色伊兰特的出租车内发现大量疑似毒品,当场查获毒品“筋”37小包,共计25.22克。经鉴定,从宋某某车上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路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证言;检查、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岩斌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及散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