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8〕13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4048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镇,住山西省潞城市**镇**村。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任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后在其居住的微子镇比干岭村多次向他人出售零包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其中:出售给聂某某1次,30元1小包;出售给崔某某1次,30元1小包;出售给王某某1次,50元1小包;出售给某某某2次。2018年6月21日由群众举报至微子镇派出所,接报后,于同日受理并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抓获。经对任某某的住所**,查获一小塑料瓶(瓶中装有疑似毒品) 共计8.59克。经鉴定,从任某某住处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崔某某、聂某某、王某某、某某某等证言;检查、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岩斌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及光盘贰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