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长垣县**镇**村。2018年3月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5月份,被告人秦某某为了方便承揽防腐保温工程,通过网络查询到了公司地址在河南省长垣县的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博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印章。然后在长治市潞城市城建局楼下一家叫佳能电脑的打印、传真店内私自伪造了这三家公司的印章。2018年2月22日,秦某某写了三份同样的空白竞标书,把伪造的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盖在空白竞标书上,到朔州去承揽工程,在朔州住了十几天没找到合适的工程,把空白竞标书撕毁扔到路边的垃圾桶内。当其带上这三枚伪造的印章去到太原,在太原火车站过安检准备乘火车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司证明、伪造的三枚印章、照片等书证、物证;李希让、张景利、张喜穗等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岩斌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伪造印章叁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