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公刑诉〔2018〕4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78********,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潞城市**公司**,住潞城市**镇**村。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中旬,王某某告知丈夫韩某甲其被李某某性侵,后韩某甲找李某某解决此事未果。同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晋D****7号小轿车在潞宝集团潞宝焦化厂门口遇李某某,遂驾车将李某某撞倒,并持一铁棍朝李某某身上殴打,致李某某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枕顶部头皮下血肿。经鉴定:李某某肢体损伤属轻伤一级,头皮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韩某乙、苗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素云
2018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