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92******** ,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住新荣区堡子湾乡***村中街**排**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6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9日告知被害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从大同市乘10路公交车来到新荣区,窜至五旗林场旧址贾某某住处,翻墙进院用砖头砸窗入室,盗得被害人贾某某黄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三个、银锁一个、现金140余元、香烟四盒,后翻墙逃离。回到大同市将黄金戒指变卖,获赃款1008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砸玻璃过程中将右手割伤,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提取疑似血迹物,送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 5月23日,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比中报告单”,血迹与王某某血样相同;同年7月3日,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8】88号“鉴定文书”,窗台、皮包两处提取疑似血迹擦拭物,经鉴定,血迹与王某某血样相同。
2018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从大同市乘火车来到内蒙古察右前旗,窜至土贵乌拉镇园林巷**排**户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的住处,翻墙进院入室,盗得被害人民币300余元、苹果手机一部,后翻墙逃离。
2018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内蒙古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西胜利村武某某的住处,翻墙进院,用铁锹砸窗入室,盗得手机一部、纪念币收藏册一本,后翻墙逃离。
2018年5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从内蒙古察右前旗乘公交车窜至内蒙古集宁市,桥西新华街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翻墙进院砸窗入室,盗得人民币5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玉扣两个,后翻墙逃离。当日从集宁称火车返回大同,将金项链变卖,获赃款4250元。
2018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王某某从大同市乘坐中巴车来到左云县城,次日窜至该县云兴镇北六里村被害人刘某某的住处,翻墙进院,用砖头砸窗入室,盗取帽子一顶,后翻墙逃离。
当日又窜至北六里村被害人范某某的住处,翻墙进院入室,盗得貔貅手串一串、耳环一对,后翻墙逃离。
经大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壹万零陆十柒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复核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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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大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案件光碟9张
4.起诉书副本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