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住新荣区**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新荣区某村有人售卖毒品,同月26日,该局安排特情前往该户人家以人民币100元购买疑似毒品一包(重0.03克),交易结束后,侦查人员于售卖毒品的人欲驾车离开时将其抓获,经查,售卖毒品的人叫杨某某。同月28日,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该村的居所查获待售疑似毒品两包(重0.11克)。后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将二次查获的疑似毒品送检,经大同市公安局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售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附:
???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大同市新荣区。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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