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刑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独自一人在皋落乡刘家沟村家中喝了3瓶青岛啤酒,喝完酒在家休息了一下午,当天20时58分,张某某驾驶晋M****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垣曲县中条大街七一路口西200米处时,被垣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6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鉴于张某某酒后间隔七个小时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过150mg/100ml,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检讨,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