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刑检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组**号,现住垣曲县滨河市**门**。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垣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将配好的毒品黄皮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一包,每包200元,约0.3克,同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分两次将配好的毒品黄皮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两小包,每包0.1克,每包100元。2018年8月12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给济源人苗某某打电话联系购买了纯黄皮1克,价格为1000元,苗某某同时提供配黄皮的底料4克,两人商量通过济源市到垣曲县的客车捎过来。8月13日中午10时左右,刘某某从垣曲县客运站拿到了购买的1克黄皮和4克底料。回到出租屋后,刘某某按照1:4的比例,纯黄皮1克,底料4克,配制好5克毒品黄皮。8月13日中午,吸毒人员杨某某、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刘某某的出租屋内,三人在出租屋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进行吸食,被垣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闻)公检(毒品)字[2018]2号;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