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沁检刑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故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无证驾驶铲车为村民裴某某运送并卸载水泥,在卸载水泥过程中,姜某某将铲斗升至裴某某家房屋二楼后窗位置,方便裴某某从铲斗内往屋内卸载水泥,在二楼卸载完水泥后,姜某某欲将铲斗从二楼后窗位置降至一楼后窗位置时,明知被害人任某某、村民裴某某在铲斗内,姜某某未制止二人在铲斗内站立,而是继续移动铲车,在移动铲车过程中,任某某从铲斗内摔落,造成头部受伤。经120现场救助无效死亡。
经山西省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任爱平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铲车及铲车名牌彩印照3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被告人姜某某无证驾驶铲车,在作业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8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刑事案卷材料3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