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7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2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山西省大同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高血压三级,云州区看守所决定暂不予收押,于2018年7月20日被大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大同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低速货车,沿X鳌镇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KM+880M处;被害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宗申牌二轮摩托车(载有被害人李某某)沿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鳌镇线交汇处,左转南去(已驶入道路几何中心西侧)。6时28分许,两车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受伤,乘车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大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胜男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