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7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北省南和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和**镇,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和**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大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 9时1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D****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省道301线(积大线) 77 KM+850M处,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无号牌劲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中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驾驶冀D 6F81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驶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经120救护人员确认)死亡,两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晓光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云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