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山西省灵丘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镇**村**号,现住大同市云州区**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逮捕,同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10日退回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补充侦查,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于2018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7日从大同市浑源县西辛庄村的一个叫“拐子”的人处,以200元现金购买了21包“老羊油”和30颗“安纳咔”,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大同市云州区体育场后面的工地,以每袋“老羊油”20元,每颗“安纳咔”1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五袋“老羊油”和两颗“安纳咔”,以同样的价格卖给史某某五袋“老羊油”和十几颗“安纳咔”。对被告人张某某所贩卖的黄色块状毒品现场称重重量为324.78g,白色片状毒品现场称重重量为13.9g,经大同市公安局检验,在黄色块状物与白色片状物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润香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活页补侦材料4份6页。
3.光盘六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