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山西省大同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县**镇,住大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大同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大同县党留庄乡蔡庄“香香超市”门口,将一辆雅马哈绿色电动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于2018年3月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40元;
2、2018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大同县倍加造镇解庄村刘某某家门口,将一辆玫瑰金色雅马哈电动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于2018年3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3、2018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大同县解庄村南一大棚院内,将一辆骏马牌透明红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于2018年3月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晓光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云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