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21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籍贯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现住大同市城区**小区**。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大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内蒙古丰镇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镇,现住内蒙古丰镇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8日由大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大同市新荣区,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城区,现住大同市城区**街**。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0日由大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大同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李某某、袁某某三人驾驶黑色大众朗逸轿车(晋B****D)窜至大同县昊和广场,被告人李某某下车,将被害人栗某某一部VIVO X20A手机抢夺走,后三人驾车逃回大同市内,由被告人孙某某联系将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用于购买、吸食毒品及分赃。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手机市场价格为2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晓光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肆张,视听资料光盘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