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山西省天镇县,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平城区,现住址大同市平城区**街**园**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大同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大同机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山西省大同市,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南郊区,现住址大同市**街**。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大同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大同机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机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大同机场公安分局于2018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在云冈机场办理施工人员临时证件,于2018年6月21日,在其家中电脑上, 制作了10份“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样式,后到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大同市**街**,让张某某伪造相应公安机关印章,加盖在10份“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上。被告人张某某按照黄某某的要求在电脑上伪造了6枚公安机关印章图案,并分别打印在10份“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后将其交给黄某某,并收取人民币100元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晓光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拾捌张、电子卷宗光盘贰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