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1973********,汉族,小学,籍贯山西省阳高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住**镇**街**巷**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日被大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无牌照柴油三轮车,由北向南沿着西金线行至黄家洼村西入口北5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的龚某某驾驶的金捷牌二轮车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有损,龚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郝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某某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经大同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晓光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云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