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籍贯河北省安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路**楼**门**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5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执行,于2018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大同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大同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曹某某(已判刑)实际控制的大同市****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77650元,税额149200.5元);接受曹某某(已判刑)实际控制的大同市****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份(金额354920元,税额60336.4元)。上述l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232570元,税额共计209536.9元,均已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09536.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胜男
2018年8月10日(大代)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陆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