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40********,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山西省大同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现住大同市**街**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于2018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14时许,在大同市云州区周士庄镇周士庄村被告人曾某某家中,被害人刘某某因前一日曾某某妻子范某某打碎其家玻璃一事,来曾某某家理论,在理论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曾某某将刘某某打伤,致刘某某左眼眼球摘除、身体三处骨折、多处皮肤裂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胜男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云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肆张、视听资料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