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乡**村,现住灵丘县**站**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3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证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B****1号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灵丘县新建北路永祥饭店附近路段时,遇刘某某驾驶晋B****2号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于当日16时15分许在灵丘县武灵广场附近被灵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3.8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车辆受损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东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灵丘县**站**楼,联系电话1375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