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8〕6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现住灵丘县**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6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现住灵丘县**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1985 年和范某某以“换亲”的方式结婚,形成了事实婚姻。2001 年,刘某某与范某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就和被告人宋某某共同生活。2017年1 月3 日,刘某某和宋某某领取了结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原配范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宋某某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已婚的情况下,还与刘某某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东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在灵丘县**镇**村,电话1375490****, 被告人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在灵丘县**镇**村,电话1366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