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现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灵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安某某的租屋内,趁安某某外出之际,盗走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并将上述物品以62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总价值为人民币10092元。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臧永峰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灵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