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顺县**镇**村人,住本村。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被平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到平顺县阳高乡**村翻墙进入陈某甲家后,因与陈某甲的女儿陈某乙的婚恋纠纷与陈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殴打。岳某某用拳头、铁勺子殴打陈某甲面部、头部、手部等部位,致使其受伤。经平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手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颅脑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等物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涓智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