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刑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64********,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8年8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1日至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每天两次窜至阳曲县**镇**村史某某家菜地,盗窃史某某放在菜地中的红砖共计3000块。经物价鉴定,被盗砖块价值为10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后,阳曲县公安局未对被扣押财物进行具体查点,亦未妥善保管,无法确定被盗砖块的具体数量,导致无法确定本案的盗窃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