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铝业公司质检部检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阳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10时30分,被告人范某某与受害人马某某在该厂电解车间因佩戴安全帽问题发生争吵,当日13时50分许,马某某至范某某位于该厂的休息室,俩人发生争执,马某某拿安全帽对范某某进行殴打,范某某对马某某左侧耳朵撕咬,导致马某某左耳完全离断。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耳廓损伤后缺损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通过其家属对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荣中林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