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公刑诉〔2017〕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 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村。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月17日,刘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日被阳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1989年1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7年9月25日刑满释放;1999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6年1月19日被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日被阳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刘某某的银色摩托车到达阳曲县城,盗窃赵某甲停放在阳曲县**医院门口的飞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阳曲县物价局阳价认定字(2016)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飞奥电动三轮车价值2660元。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刘某某的银色摩托车到达阳曲县城,盗窃赵某乙停放在阳曲县城**小区的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阳曲县物价局阳价认定字(2016)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绿源电动车价值2871元。
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刘某某的银色摩托车到达阳曲县城,盗窃张某某停放在阳曲县城**小区11号楼底的松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阳曲县物价局阳价认定字(2016)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松下电动三轮车价值3722元。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刘某某的银色摩托车到达阳曲县城,盗窃权永丽停放在阳曲县城**小区的劲马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阳曲县物价局阳价认定字(2016)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劲马电动三轮车价值4000元。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刘某某的银色摩托车到达阳曲县城,盗窃乔桥停放在阳曲县城城市**小区16号楼底的飞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阳曲县物价局阳价认定字(2016)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飞奥电动三轮车价值3465元。
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刘某某的银色摩托车到达阳曲县城,盗窃胡某某停放在阳曲县城**小区7号楼底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阳曲县物价局阳价认定字(2016)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大阳电动车价值3025元。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刘某某的银色摩托车到达阳曲县城,盗窃郭某某停放在阳曲县城**早餐店门口的飞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阳曲县物价局阳价认定字(2016)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嘉陵电动三轮车价值3528元。
以上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32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指认笔录;8.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要蓉蓉
2017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曲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册。
3.证人名单贰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