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乡**村人,住本村。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平顺县**乡***村的自家窑顶上喷农药除草时,因被害人白某某不让石某某路过其土地,因而发生争执,两人互相殴打。经鉴定:白某某面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石某某耳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四肢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宏德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书捌份等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