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8号
被告人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局**厂**,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巷**路**。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8日被平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裴某甲与儿子裴某乙、外甥刘某某三人到平顺县青羊镇**村老雕洼(地名)的坟地上坟,在上坟过程中裴某甲没有对坟地周边荒草进行仔细清理,便点燃香,后未确认香已完全熄灭便离开现场,致使未燃尽的香引燃茅草引发火灾。经平顺县林业局鉴定,过火林地13.5亩,未成林地63.5亩,荒山180亩。造成损失64072元。
案发后裴某甲返回现场扑救,并拨打“119”报警,主动向民警说明情况,并退赔64000元,暂存青羊镇政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打火机一个;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裴某乙、刘某某、裴某丙的证言;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平顺县林业局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涓智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