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8〕7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镇**村**号,现住灵丘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套用他人牌照(晋B****3)的重型货车,行驶至灵丘县落水河乡王庄村附近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驭的畜力车(附载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山西省灵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经灵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02241201800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科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