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8〕7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广灵县**乡**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灵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 月14 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去到灵丘县大红门西侧的“精品水果超市”买烟,后发现边某某丈夫李某甲留在柜台上的白色东风日产轿车的车钥匙,便趁超市老板不注意将车钥匙偷走,并在“精品水果超市”外的停车位处找到边某某的车将该车盗走。经灵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轿车价格为人民币95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科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