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西省平顺县**乡**村人,住本村。2017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平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2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西省平顺县**乡**村人,住本村。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0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李某某介绍联络,从郭某某处先后四次共花费毒资4500元购买毒品甲卡西酮85克,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其余均贩卖给他人。经查,张某某自2015年至2017年12月,先后多次出售毒品甲卡西酮给他人:
1、2016年冬天至2017年8月3日,王某甲先后十余次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10余克,共支付毒资1400余元;
2、2017年春天和2017年12月,刘某某两次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约1.2克,共支付毒资200元;
3、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李某某先后十余次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10余克,共支付毒品1000余元;
4、2015年5、6月份,李某某带牛某某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1包,支付毒资100元,后牛某某单独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1包,支付毒资100元;
5、2017年6月份,李某某帮王某乙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1包,支付毒资100元。
另查明,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处所吸食毒品二十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贩卖毒品,而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和购毒者,与张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因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涓智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