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县**乡**村。2013年7月5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6月30日又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7月15日因长期吸毒被长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平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25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原某某与韩某某(身份未查明)因吸毒没钱,两人驾车到达平顺县北社乡西青北村,翻墙进入冯某某家盗窃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现金人民币1150元及床罩一个;翻墙进入平顺县北社乡小铎村郭某甲家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长白山香烟两条及戒指项链等首饰。
2014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原某某再次伙同韩某某驾车到达平顺县北社乡西青北村,翻墙进入郭某乙家盗窃白酒六瓶及朱砂、项链、手镯等物品;翻墙进入李某某家盗窃毛主席头像一个,复读机一个,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翻墙进入郭某丙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400余元,芙蓉王香烟一条及改锥、扳手、冲击钻等修理工具。现赃款、赃物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受害人冯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雪平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