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县**镇**路**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6月15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和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分二次出售给杨某某(另案处理)毒品甲卡西酮( 俗称“筋”)共计45克、咖啡因100克。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给李某某毒品甲卡西酮一包5克。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分四次出售给申某某(另案处理)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手机等书证、物证;证人申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成分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雪平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顺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光盘4张,
4.其他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