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77********,汉族,文盲,农民,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镇**村人,住本村。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平顺县苗庄镇**村多次以宅基地纠纷、侵占耕地为由向无辜群众索要钱财、阻拦国保单位施工,破坏社会秩序:
1、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以弓某某家占其地基为由阻拦弓某某修建自家院墙,并向弓某某索要钱财。弓某某为尽快施工,减少开支,向马某某支付3000元现金。
2、2015年清明节前的一天上午,杨某甲在**村进行道路硬化施工时,马某某以铺路毁坏其耕地为由,采取拉电闸、扔工具等方式阻拦施工,并向村干部王某甲索要200元现金,拿走施工用的地膜一卷。
3、2016年夏天,**村进行池塘修缮时,马某某将啤酒瓶摔碎在自家院前的水泥路上阻拦拉渣的施工车辆通行,并在车前对司机和村委谩骂。2016年12月的一天,王某乙施工队在北甘泉村池塘附近施工时,马某某强行将施工挖机上的电瓶和电瓶连接线拿走,施工人员索要未果,后村干部将电瓶要回,电瓶连接线马某某未归还。
4、2017年8月份的一天,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圣母庙本体进行修缮时,砖块掉落砸中马某某家的葱,马某某以此为由阻拦施工,并向工头王某丙索要300元现金。
5、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圣母庙修缮施工时马某某以东配殿占其基地为由,并以再批一院地基为条件,采取持菜刀威胁、推倒东配殿后墙和备用砖、推倒施工用的架子等方式先后三次威胁、阻拦施工,导致工程两次停工,先后分别停工30多天和3个多月。在工程准备硬化东配殿滴水时再次遭到马某某阻拦,导致东配殿滴水未能按期硬化完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贾某某、关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弓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涓智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平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