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车司机,住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镇**村。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11月27日补查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李某某家喝酒后驾驶晋D****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回家,当行至**村街上时,张某某因嫌相向而行的大**车灯光亮,便将车停在道路中间,致使道路拥堵,被交通民警巡逻时发现。经对张某某抽血进行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李某某、申某某、赵某某等证人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雪平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