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平顺县**镇**村,2018年4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在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间,将其丈夫冯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剩余的毒品咖啡因以25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乙50克;出售给冯某甲50克;以20元50克的价格两次出售给杨某丙100克;以1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25克。
2017年12月30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杨某甲家中查获疑似毒品 945.98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电子秤等书证、物证;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等证言;搜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测、毒品成分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雪平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于平顺县**镇**家园监视居住;
2.侦查卷2册,光盘1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