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刑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82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乡,身份证号码140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左云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左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左云县云兴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乙院子,后从窗户钻进家里,没有盗窃到财物,出来后翻墙进入宋某某院子,从通风玻璃进入家里,盗窃一部白色魅族note2手机,经鉴定手机价格4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燕慧
2018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