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刑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三屯乡刘**村,身份证号码14213019******251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左云县三屯乡刘**村。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经一次退补侦查,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17时20分左右,被害人雷某某、林某某和赵某某、白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六人在左云县三屯乡刘**村由被告人杨某某生承包的菜窖工地干活,倒塌的菜窖南墙将正在地上干活的林某某和雷某某二人压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在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雇佣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生霞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左云县三屯乡刘某某村;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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