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刑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云县**乡**村,身份证号码:1402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左云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来到左云县马道头乡四十里庄村施某某家,因生活琐事与施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何某某用刀将施某某的右手腕划伤,经鉴定施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左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