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刑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61971********,山西省左云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左云县**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到1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左云县云兴镇**巷**号的家中,多次卖给李某某、任某某毒品“土制料面”,每次一小包或者两小包。同年12月22日,谢某某在其家中向侦查人员上交“土制料面”十一包,经称重十一包“土制料面”重0.12克,经鉴定“土制料面”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燕慧
2018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左云县云兴镇**巷**号;
2、案卷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