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刑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店湾镇**村,身份证号码14213019******553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左云县云兴镇**村小区3-4-202。2018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左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左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容留贾某某、袁某某在其母亲地下室吸食毒品;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霍某某容留贾某某在其母亲地下室吸食毒品;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霍某某容留贾某某、袁某某在其母亲地下室吸食毒品,2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生霞
2018年11月26日
附:
???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在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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