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刑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三屯乡**村,身份证号码14022619******30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左云县三屯乡**村25号。2015年6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满释放。2018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左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因租被害人路某某的出租车而发生口角,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路某某捅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未满5年又重新犯罪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生霞
2018年11月26日
附:
???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