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刑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镇,身份证号码1402261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左云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份被左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5日投案自首,同年11月26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4日由左云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左云县**乡,身份证号码140226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左云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4日由左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0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左云县云兴镇**街,李某某在外望风接应,任某某翻墙进入段某某家,盗窃了一个苹果平板电脑,一袋子排骨和猪肉,得手后二人离开。一个小时后,李某某和任某某又返回这条街,翻墙进入安某某家,盗窃了一台液晶电视机、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金镶玉项链和500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段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1680元人民币,安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8505元人民币。
2、2017年10月0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开车来到左云县云兴镇**街巷,李某某在外望风,任某某翻墙进入王某某家,盗窃了一部旧联想手机、一个铜手镯、一个铜戒指、三个1美元、一个1卢布和三、四张旧版10元人民币。经鉴定王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33元人民币。
3、2017年10月初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开车来到左云县**街,二人翻墙进入徐某某家, 盗窃了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银手镯和1000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徐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2345元人民币。
4、2017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开车来到左云县**街**巷,撬门进入杜某某家,盗窃了一台液晶电视机、一部老式照相机、一台红色唱戏机、一箱苹果、两箱露露饮料和3、4十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杜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838元人民币。
5、2017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左云县云兴镇**街,李某某在外望风,任某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盗窃了一部苹果5手机。经鉴定苹果5手机价格为1533元人民币。
6、2017年10月16日深夜,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开车来到左云县云兴镇**街,用断线钳剪开石某某院门挂锁进入院里,从窗户分别进入石某某家和租户郭某某家,在石某某家盗窃了一个黄金戒指和一个玉镯子,在郭某某家盗窃了一个玉佛项链、一箱月饼、一条西服裤子和20多元的零钱。经鉴定石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2525元人民币;郭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500元人民币。
7、2017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开车来到左云县云兴镇**院附近,后步行进入大院,翻墙进入曹某某家,盗窃了一个金镶玉吊坠、一对小孩子银手镯、一个小孩子银锁子、两串手链、一部三星手机和1600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曹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4528元人民币。
8、2017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左云县云兴镇**街,翻墙进入王某某家,盗窃了一条黄金项链、一个福字黄金戒指、一部oppo手机、一个苹果平板电脑和200元现金人民币。后任某某又到**街一个巷子里,翻墙进入张某某家,盗窃了一部红米手机、六盒硬盒中华香烟、五盒硬盒芙蓉王香烟和1300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王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9689元人民币;张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795元人民币。
9、2017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左云县云兴镇**街,任某某用钥匙兑开王某某家门锁,二人进去盗窃了七条被子、四条褥子、四个枕头、一台步步高学习机、两条大前门香烟和六盒紫云香烟。经鉴定王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1920元人民币。
10、2017年10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左云县云兴镇**大街**巷,李某某在外等着,任某某翻墙进入王某某家,盗窃了六盒硬盒芙蓉王香烟、五盒硬盒中华香烟、一把手电和十个1元纪念币。经鉴定王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420元人民币。
11、2017年10月下旬一天下午,在左云县三屯乡**村,被告人李某某在门外等候,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盗窃了一个黄金戒指和300多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刘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3545元人民币。
12、2017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左云县云兴镇**街,发现高某某家挂着明锁,二人把其院门撞开,李某某在巷口望风接应,任某某从窗户钻进去找东西,发现有人过来后二人逃跑。
13-14、2017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开车来到左云县三屯乡**村,发现王某某家没人,李某某在外等着,任某某翻墙进家盗窃了1000元现金人民币。二人离开**村后,又开车来到云兴镇**村,发现南某某家挂着明锁,李某某在外等着,任某某翻墙进家盗窃了一个电暖器。经鉴定南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320元人民币。
15、2017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开车来到左云县云新**街附近,发现魏某某家挂着明锁,李某某就在院外望风接应,任某某翻墙进家盗窃了1000元现金人民币。
16-17、2017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左云县**巷,看到何某某家挂着明锁,李某某就在院外望风接应,任某某翻墙进家盗窃了一个黄金戒指、十个一元面额的纪念币、九个十元面额的纪念币和十多个古铜钱。二人得手后又步行到**街,看到韩某某家挂着明锁,李某某还在门口望风接应,任某某进家盗窃了一枚袁世凯头像的银元和一枚龙图案的银元。经鉴定何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1380元人民币;韩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1800元人民币。
18、2017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左云县云兴镇**小巷,看到郭某某家挂着明锁,二人就翻墙入院,用院子里的铁棍将家门锁撬开,二人进家盗窃了一条K金项链、两个铂金戒指、一个黄金耳钉、一块手表、两个银元和120元现金人民币。经鉴定郭某某家被盗财物价格为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燕慧
2018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现羁押在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