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刑一刑诉〔2018〕2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街**号楼**单元**号,无业。2012年犯抢劫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7年11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16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日,被告人申某某从大同市矿务局立交桥附近,乘坐张某某的出租车行至大同市矿务局六道沟后,申某某持刀对其实施了抢劫,抢走现金80元,在抢劫过程中二人发生厮打均受伤,现场血迹经鉴定为申某某所留。后申某某让张某某下车,并抢走张某某的出租车丢弃在煤峪口二小附近。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为6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8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