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刑一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2031980********,中专文化,住大同市矿区**园**栋**单元**号,**风区**。2017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拘留,同年10月19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晋B****4号长城牌小轿车,行驶至大同市矿区永煤运输公司门前路段处,将同方向前方胡某某驾驶晋B****1号夏利小轿车尾部碰撞后,又将前方张某某驾驶的晋B****0起亚小轿车尾部碰撞,造成三车辆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7.38 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辨认、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8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1062****;
2、案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