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刑一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刘某,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园**号。2008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7月释放。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以能购买二手奥迪A6L轿车为由,通过中间人刘某某给陈某某购买二手奥迪车,被害人陈某某在大同市矿区永福小区7-3-18号家内,将一万元交给中间人刘某某,后刘某某在大同市车管所附近将一万元交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拿钱后,将车款挪用,未帮陈某某购买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8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