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刑一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5********,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栋**号,**沟矿**。2017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被告人闫某某以可以买到大同市恒安新区恒安帝景顶账房的名义,多次向被害人刘某某骗取人民币共计22万元,期间,闫某某带被害人看过恒安帝景3栋2单元1401号房,告诉刘某某是给她买的房子。
2016年4月,被害人刘某某到恒安帝景售楼部核实发现,恒安帝景3栋2单元1401号房已经被他人购买,随即让闫某某退钱,闫某某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刘某某,共归还29000元,剩余赃款至今未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