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刑一刑诉〔2018〕11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同市矿区**,系大同**集团公司**料队**。2018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拘留。2018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同市南郊区**村**房。2018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拘留。2018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大同市南郊区**村**房。2018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拘留。2018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武某某、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至27日,被告人辛某某、武某某、弓某某至同煤集团云冈矿机电科下院内斜井口处,四次盗窃该矿井下出来的废旧工业器材11.38吨,价值人民币9214元。后将赃物销赃至大同市南郊区吴官屯一废品收购站,赃款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书证;
3、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武某某、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宇晴
2018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武某某、弓某某现羁押大同市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补侦材料三页及光盘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