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刑一刑诉〔2018〕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栋**单元**号。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拘留,2018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9日中午,给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购买毒品“鬼铃铛”(甲卡西酮),下午2点左右段某给王某某微信转账****,王某某给“耗子”(在逃)打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并约好在南郊泉欣小区门口交易毒品,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方式向“耗子”购买100元的毒品,剩下100元给段某退回,拿上毒品后王某某自己在电瓶车上吸食了一部分,剩下的在恒安新区府西附近交给段某。
2、2018年3月12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段某给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300元要购买毒品(甲卡西酮),然后王某某给“耗子”打电话并约好在六矿新区交易毒品,耗子称就剩下150元毒品,王某某拿上购买上的150元毒品与段某在其车上共同吸食了一部分,剩下的毒品段某拿走了,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段某退了****,剩下50元王某某给段某和自己各购买一盒香烟。
3、2018年3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段某给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说购买100元毒品(甲卡西酮),王某某给“耗子”打电话“耗子”说没有,下午5点左右段某给王某某打电话问能否买上毒品,后王某某给耗子打电话约好在恒安新区云城花园门口交易毒品,王某某给了“耗子”200元现金,“耗子”给了王某某一小塑料袋毒品,王某某拿上毒品回家后倒出一多半毒品自己吸食了。18点左右,段某给王某某打电话并约好在王某某楼下见面,王某某将毒品放在一个空烟盒里扔了下去,王某某下楼取钱时,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吸毒人员段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塑料袋0.45克,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含有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8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