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刑一刑诉〔2017〕2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劳务公司**,住大同市**小区**号。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能把张某某调入同煤集团工作为名在其家中诈骗张某某15万元。
2、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王某某给其亲戚王某某、邻居秦某往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平庄煤矿办理工作为名诈骗王某某14万元、诈骗秦某13万元。
3、2010年初,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潘某某给曲某、王某某、吴某往同煤集团办理工作为名,诈骗曲某16万元、吴某16万元、王某某17.5万元。立案后仍有11.5万元未归还。
4、2013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其小姑子郝某某给杨某某的儿子往同煤集团办理工作诈骗杨某某25.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宇晴
2017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大同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及光盘一张。